Article 49

Amended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不得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