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使用和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使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和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供市民临时停车。禁止机动车在临停快走区域超时停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