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