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编制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时,下列路段、区域不得设置泊位:
(一)人行道、城市道路绿化带;
(二)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
(四)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
(五)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泊位的路段。
不得在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十二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九米的城市道路双侧施划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