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调整,撤销相应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周边其他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四)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路段情况发生变化,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