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同时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