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商事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