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公布商业、住宅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并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标明属于商业或者住宅停车位的明显标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电子计时计费装置依法经检定合格;

(五)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收费专用发票;

(六)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七)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八)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在按照标准设置的车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十)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