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开发区设立、开办企业、公司,或开发区企业、公司歇业、停业、破产、清算,依法须报经审批的,应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