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开发区设立、开办企业、公司,或开发区企业、公司歇业、停业、破产、清算,依法须报经审批的,应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