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凡在开发区兴办各类企业,应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开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