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