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广泛宣传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水患意识,增强依法防洪的自觉性;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运用科技手段,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并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