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