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汛期,气象、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气象、水文信息;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