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清淤疏浚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持行洪畅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