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防洪规划,加强对城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穿越城区的河道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排洪沟道堆放、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