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制定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河流水系防治方案,制定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

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