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炳灵寺石窟保护的对象:

(一)构成炳灵寺石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寺院建筑以及古塔、碑刻等遗址遗存;

(三)窟龛内壁画、塑像、题记以及构成窟龛整体的其他部分;

(四)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

(五)地下、水下文物;

(六)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