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划定禁止拍摄区并设立标志。

修复、复制、拓印炳灵寺石窟文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