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服从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并在指定区域内经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