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城市居民用水需要的,应当配套设置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住宅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