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既有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和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改建。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以及改建办法实施改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