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统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依法确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