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价格政策制定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治安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