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