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实现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供水管道、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安防设备等设施。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物业以及其他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的运行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