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