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