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不得侵占、改装、损坏、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妨碍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