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停止供水并告知用户,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