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终端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及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计量水表前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