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水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等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