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