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定期巡检,保障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及时抢修;

(四)定期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

(六)定期进行水压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七)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并向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处理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

(十)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