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既有城市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