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将本条例实施前既有的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专业运行维护。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