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和改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