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