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建资金,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实际需要,改建老旧小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参与老旧小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