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年度检查,由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检查内容包括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修复和培育、资源动态变化、保护效果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检查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