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效益监测体系,组织开展下列工作:(一)监测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情况;(二)调查永久性生态公益林面积、地类和森林质量等变化情况;(三)评估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四)发布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