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效益监测体系,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测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情况;

(二)调查永久性生态公益林面积、地类和森林质量等变化情况;

(三)评估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四)发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