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培育和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因自然或者人为因素,致使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受到毁坏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森林植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