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培育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修复、培育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应当编制作业设计,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涉及林木采伐的应当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