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外,对下列森林、林木、林地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培育:

(一)疏林地、宜林地、迹地,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修复措施,增加森林植被;

(二)密度较大、林木竞争激烈、生长发育显著不良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采取抚育采伐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

(三)灌木林和生态防护功能低下的低效林、退化林、残次林、疏林,采取综合改造和补植改造等措施,增强防护功能;

(四)成过熟林,采取择伐、渐伐的更新措施,促进天然更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