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实施方案、森林经营方案以及相关专业规划,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充分利用自然力,辅以人工措施,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进行修复和培育。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