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培育和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实施方案、森林经营方案以及相关专业规划,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充分利用自然力,辅以人工措施,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进行修复和培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