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补偿第二十五条有效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资金包括:(一)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二)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资金;(三)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四)其他保护补偿资金。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资金主要用于经济补偿、管护劳务、小型设施设备、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