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资金包括:

(一)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二)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资金;

(三)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四)其他保护补偿资金。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资金主要用于经济补偿、管护劳务、小型设施设备、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