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补偿第二十三条有效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划定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所有权、承包权不变,林权权利人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