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补偿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纳入森林保险的范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