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补偿第十五条有效依法划定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界桩和标牌,严格用途管制,保持面积长期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