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采取承包方式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更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包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比例,向驾驶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不得超过每个月承包费用的三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